岳塘新闻网7月13日讯(通讯员:王文志 陈琳 张定强)7月10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占用车棚门口空地停车引发的邻里纠纷。
李女士某两年前买下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和楼下肖先生某成了邻居。但从李女士搬来后,两家关系一直不和睦,因为电动车停放问题发生了多次纠纷,两家关系变得势如水火。
原来,李女士家房子配套的车棚位于单元楼梯口旁,肖先生经常将电动车停在李女士家车棚前门口,虽没有影响进出,但李女士认为本属于自家的地方无故被他人占用,心里不爽,遂在墙上写下“门口请勿停车”的字样,但肖先生还是继续停放电动车。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多次为这事发生口角,后来演变到两家相互搞对方家小破坏的地步。
2020年6月17日18时50分许,李女士与肖先生因为停放电动车再次发生争吵,李女士想进入肖先生家理论,肖先生拦在门口不让进,推搡中李女士摔倒在地。事后,社区和小区物业几次介入调解,未果。近日,肖女士与李先生向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下摄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李女士向调解员诉说,肖先生强行占用她家的地方停放电动车,给她停车造成影响。这次又把她推倒在地,她认为肖先生的行为就是无赖,她要求肖先生赔偿检查费用数百元,并要求肖先生不再在她家车棚门口停车。肖先生则提出车棚外的区域属公共公摊面积,他买房时也出了公摊费用,只要不影响李女士进出,就可以使用。且李女士搬来前他一直这样停放电动车,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李女士搬来后一直套用农村乡下宅基地的一些使用概念,产生错误认识,才导致矛盾。更何况,这次李女士想强行闯进他家,他只是站在门口挡住李某,并没有推搡李女士,李女士故意倒地实属碰瓷,坚决不同意赔偿。
调解员了解详细情况后,指出双方在认识和行为上都有过错。李女士认为自家车棚门口的区域也是自家的,别人不能停车,是错误的;而肖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利在公共区域停车,不顾及李女士的感受,没有对李女士表示出礼貌与尊重,也是矛盾产生的原因。调解员指出,邻居间本应该互帮互利,双方产生了矛盾非但不及时化解,反而针锋相对,才导致矛盾愈演愈烈。接着,调解员向双方宣讲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调解员耐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女士自行承担检查费用,肖先生承诺以后不再在李女士车棚门口停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责编:黄雯杏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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